撤回起诉撤回上诉二审程序

上诉二审 | 2026-07-01 | 0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三百三十六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22年4月1日修正)。

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撤回上诉和撤回起诉不仅名称有别,在实质上亦存有不同。食一主体不同。撤回上诉的主体为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定条件提起上诉的上诉人,可为原审原告,亦可为原审被告,而狭义的撤回起诉在一审程序中只能由诉讼发起者原告提起,二审程序中则只能由原审原告提起。之,撤回后产生的法律效果不同。撤回起诉使诉讼系属整体发生消灭,将导致诉讼程序的终结, 即便在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一审裁判也将因此失效。而撤回上诉则系撤回要求二审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裁判的请求,因而仅导致二审的系属溯及性地发生消灭,即二审程序终结,原审裁判生效。食弍当事人的权利处分有所不同。撤回起诉仅表明当事人处分其自身的诉讼权利,而并非放弃其实体权利,因此通常原告撤回起诉以后即被视为自始未起诉(诉讼系属视为自始不存在),其仍有权再次提起诉讼。但在二审程序中,出于诉讼效益原则的考虑,我们作出了撤回起诉后禁止再诉的规定。然而上诉人撤回上诉后, 通说认为该上诉人即丧失了上诉权,即使其上诉期间尚未届满,亦不得再行上诉。同时,两者之间亦存在共通之处,如均为向法院提出撤回审判的要求, 均需人民法院审查裁定。另需注意的是,在权利的行使时间上,按照此前狭义的一审程序中撤回起诉,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应在宣判前提出,而撤回上诉则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在二审法院判决宣告前提出申请,《民事诉讼法解释》中并未明确限制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的权利行使时限,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在权利行使的具体方式上,亦应按照一审程序中撤回起诉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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