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决未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当事人不具有上诉的诉的利益

上诉二审 | 2026-07-01 | 0

一审判决当事人 承担责任上诉诉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李永虎、江苏盛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齐齐哈尔市汇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1321 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在一审判决朱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当事人不具有上诉的诉的利益。本案中,在一审判决未判令当事人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其提出的上诉请水缺乏诉的利益,法院予以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上诉及答辩情况,本案主要争议问题为:一是哪一方当事人有权主张涉案工程款:二是涉案工程款如何确定。

关于哪一方当事人有权主张涉案工程款问题。本案中,李永虎以盛谐公司的名义与汇博公司签订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际施工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二十四条有关“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规定, 李永虎有权请求汇博公司支付欠付的建设工程价款。盛谐公司对此不仅不持异议,而且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应向李永虎支付工程价款,在一审判决未判令盛谐公司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其提出的上诉请求缺乏诉的利益,本院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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