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岳阳市汇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岳阳中林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湖南泰山工程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诉讼中达成的调解协议性质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 其与诉讼密切相关,虽是为解决已发生的诉讼纠纷而由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但其以法院调解书的形式表现出来,才具有强制执行力,在法院制作的调解书送达之前,签订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有反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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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驳回起诉理由不当,当事人再次起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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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持有未载明债权人的债权凭证起诉,可推定其“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岳阳市汇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岳阳中林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湖南泰山工程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