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事实借助其他事实、行为方与当事人所主张的权益发生实际联系,不属于“直接利害关系” 关键词

起诉反诉 | 2026-07-08 | 0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广东城协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与广东中顺美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中顺城投投资有限公司等公司增资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二终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作为民事案件的起诉条件,当事人与案件所具直接利害关系,应理解为案件事实径行对当事人主张的权益产生影响, 当事人可作为争议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如争议事实借助其他事实、 行为方与当事人所主张的权益发生实际联系,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一十九条1第一项关于“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规定中“直接利害关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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