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纠纷被告以主体不适格为由提出抗辩,主张其不应不承担民事责任,应作为实体要件进行审理

起诉反诉 | 2026-07-08 | 0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民事诉讼法》第119条1规定的起诉条件之一是“有明确的被告”,而非“适格被告”。被告以主体不适格为由、主张不予承担民事责任提出抗辩的, 法院经审理,如认为被告不适格的理由成立,应在审理阶段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而不是裁定驳回起诉。换言之,就被告是否适格的问题,需要经法院实体审理之后,再行作出相应判决,否则将导致“未审先判”。但是,对于名义上的主张被告不适格,实际上是抗辩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不应由受诉法院管辖等情形的,应当结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1款第(1)项和第(4)项的规定进行审查,这属于起诉要件的审查范围,不属于案件实体审理的范畴。被告提出的理由成立、原告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被告提出的理由不成立的,法院可以继续进行审理。

附:案情简介 甲公司作为发包方,经招投标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双方发生争议,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乙公司返还结余工程款。乙公司主张未参与招投标,案涉公章系伪造,与甲公司不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 抗辩乙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不承担民事责任。一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不能认定乙公司具有适格的被告主体资格,裁定驳回甲公司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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