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有明确的被告”的理解,有明确的被告并非“适格的被告”

起诉反诉 | 2026-07-08 | 0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二百零九条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

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黄山金马集团有限公司因中国环境保护公司与黄山金马股份有限公司出资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42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被告不存在是否“适格”的问题,仅存在是否“明确”的问题。人民法院不应以被告不是争议的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或责任主体为由,裁定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起诉。只要原告提出了明确的被告,且符合其他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并进入实体审理程序,以判决形式对双方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作出裁判。如果人民法院经过依法审理,最终确认被告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可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李梅与北京市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201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根据立案受理条件的规定,要求原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即原告需适格,但是对于被告的规定与之不同,仅要求具有明确的被告,即原告能够提供被告准确的名称、住址、联系方式等

信息,就可视为有明确的被告,在符合其他受理条件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受理并使案件进入实体审理程序。被告不存在是否适格”或“正确”的问题,除非原告有恶意滥诉的目的,否则法院不得以被告不正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白城市明珠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68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1规定的起诉条件之一是“有明确的被告”,而非“适格的被告”。起诉受理后,被告以其主体不适格为由抗辩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抗辩理由成立,应当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而不是裁定驳回起诉。换而言之,被告是否适格、应否承担责任属于案件实体审理范畴,而非欠缺起条件,


相关推荐相关推荐

对“有明确的被告”的理解,有明确的被告并非“适格的被告”

对“有明确的被告”的理解,有明确的被告并非“适格的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二百零九条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

起诉反诉 2026-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