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凌立武与江苏兴一建设(青岛)有限公司、青岛百联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201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1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之间无实质性纠纷且可以自行履行,不具有起诉的诉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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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之间存在现实争议、利害关系,当事人具有起诉的 诉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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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明确的被告”的理解,有明确的被告并非“适格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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