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第四巡回法庭观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1“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在内容上必须具体明确。上述规定中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以起诉的方式,通过人民法院向对方提出实体权利的主张。
而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基于诉争之民事法律关系而通过人民法院向相对方提出具体实体权利主张或要求。一般有以下几种类型:f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或者法律事实,比如请求确认双方的收养关系,请求确认某公民失踪或者死亡;[是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给付义务,比如请求对方赔偿损失,请求对方偿还贷款本息,请求对方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三是请求变更或者消灭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比如请求离婚, 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诉讼请求是构成民事诉讼的核心要素之一,它不但决定着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而且决定着人民法院的判决对象, 故原告不仅要提出诉讼请求,而且要尽量做到具体、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