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纠纷执行拍卖合同不具有可诉性

起诉反诉 | 2026-07-08 | 0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研究室研究意见) 有关部门就执行拍卖合同是否具有民事可诉性问题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经研究认为:

就我国目前司法实践来看,普遍认为执行拍卖为法院的司法处分行为, 是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的一种执行措施和处分执行行为。基于执行拍卖具有公法性质,执行拍卖合同不具有可诉性。针对执行拍卖中的纠纷,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通过执行监督方式解决。《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执行拍卖合同是否具有民事可诉性问题的研究意见》,载江必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著:《司法研究与指导》 2013年第1辑(总第3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1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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