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纠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 不具有可诉性

起诉反诉 | 2026-07-08 | 0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自贡市自流井区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四川廉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1)金牛民初字第547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仅是诉讼证据之一,其不具有可诉性。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存在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鉴定意见无效的,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应当依裁定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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