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纠纷不具备合并审理条件案件不应以要求当事人一并主张为由剥夺当事人诉权

起诉反诉 | 2026-07-08 | 0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新世管道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新世管道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172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纠纷,以不同诉讼请求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起诉的,后立案的法院在得知有关法院先立案的情况后,应当在七日内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合并审理。后立案法院如认为先立案的法院没有管辖权,也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1第二款的规定与先立案法院协商解决两案的管辖问题,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规定合并审理的目的是避免当事人的诉累,但如果拟合并审理的两诉不能适用同一程序,或处于不同的审理阶段的,合并审理己无法达到减轻诉累的目的,则法院应分别进行审理。更不能以要求当事人一并主张权利为由,剥夺其提起诉讼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辽民一终字第00250 号民事案件,诉讼主体虽然与本案相同,起诉所涉事实也是基于《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协议》及《沈阳浑南新城电力排管一期工程(六标段)施工合作协议》,但该案经一、二审审理,判决仅确认了合同效力,未对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进行处理。沈阳市政公司在案涉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工程质量问题提起本案诉讼,与上述案件诉讼请求及诉讼标的均不相同,不属于重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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