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最终按实际工程量结算,案涉工程已由唯一施工人实际施工完毕并通过分包人移交给了总承包人,总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了工程进度款,分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对工程量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而没有验收结算的,可以根据分包人与总承包人之间就同一工程确定的工程量进行认定。
关联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条、第十三条(本案适用的是2005年1月1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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