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招标投标法》第46条,《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条、第22条之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中标人出具让利承诺书,承诺对承建工程予以大幅让利,实质上是对工程价款的实质性变更,应当认定该承诺无效。对此,《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条第2款明确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另
外,关于非招标投标项目,承包人就非招投标工程承诺予以让利,如无证据证明让利后的工程价款低于施工成本的,可认定该承诺有效,按该承诺结算工程价款。当然,并非任何的让利承诺均发生对工程价款实质性变更,需要结合工程情况、具体让利幅度等予以衡量。
依据《招标投标法》第46条,《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条、第22条之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