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施工,实际上就是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施工,无非名义上或者在有关合同等书面文件上体现为主体合法,但因其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司法解释规定在该情形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不仅合同无效,在行政责任上,《建筑法》第66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