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2021)最高法民终983号冷某、蒋某某与合川城投公司、永存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11年9月7日,永存建筑公司(甲方)与冷某、蒋某某等(乙方)签订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约定:结合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BT合同》(《补充协议》),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承包内容:详见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补充协议》所约定承包内容。后冷某等人进场施工,因工程余款、利息等的支付问题,冷某诉至法院。
裁判规则:本案中,冷某、蒋某某均系自然人,不具备承包案涉工程的资质, 其与永存建筑公司签订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约定案涉工程全部交由冷某等人进行施工,该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 但案涉工程一、二期竣工验收合格,故冷某等在本案中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符合规定,对其相应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最高院(2021)最高法民终983号冷某、蒋某某与合川城投公司、永存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2011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