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案涉法律关系是民间借贷,当事人在法院释明后坚持按照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参加诉讼,一审法院以未竣工验收无法交付为由驳回起诉,说理不当,但结果正确,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原审裁定已经生效,在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的情况下,当事人仍按照原来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起诉,构成重复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曹学芹、陈文华曾于2012年就本案纠纷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2012)合民一初字第00114号裁定书,驳回曹学芹、陈文华的起诉,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曹学芹、陈文华并未举证证明在前案诉讼后发生新的事实,即以与前案相同的诉请和理由提起本案诉讼,构成重复起诉。原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中国裁判文书网。
712.原告提起诉讼依据的法律关系、当事人及诉讼标的等与在先裁判基本一致,且能够认定其目的在于通过诉讼否定在先裁判结果的,应认定构成重复起诉
裁判要旨:案涉法律关系是民间借贷,当事人在法院释明后坚持按照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参加诉讼,一审法院以未竣工验收无法交付为由驳...
裁判要旨:案涉法律关系是民间借贷,当事人在法院释明后坚持按照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参加诉讼,一审法院以未竣工验收无法交付为由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