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王贺春、张福才等六人与卢继先、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44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摘要:判断当事人在同一法院或不同法院分别起诉所形成的案件是否属于同一案件,应当从案件的当事人、案件的性质(法律关系)、案件的事实以及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等方面是否同一进行综合考量。基于相同的当事人、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以及主要诉讼请求相同,在不同地方法院分别提起诉讼所形成的案件,可以认定属于同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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