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

起诉反诉 | 2026-07-09 | 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

1. 第十九条:工程款债权受让人主张优先受偿权,法院综合工程质量、价款结算、债权转让效力、转让对价综合审查;

2. 第二十条:工程毁损、灭失、被征收,优先权效力及于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

3. 第二十一条:协商变更付款日或结算协议约定付款日的,优先权行使期限自该日期起算;

4. 第二十二条:案件审理中发现转包、挂靠、违法分包、严重质量问题,法院应当移送行政主管部门,涉嫌犯罪移送侦查机关。

本案案涉工程质量合格,工程款已结算,债权转让真实有效、原告支付合理转让对价;优先权自双方确认的应付工程款之日起算,起诉未超法定期限;(按需删减:案涉工程已毁损/被征收,补偿款属于优先权代位物)。同时本案存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严重质量问题)违法行为,恳请法庭依法支持原告优先受偿权,并将相关违法线索移送主管机关查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原告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存在违法发包(转包/挂靠)情形,恳请法院一并移送相关线索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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