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资质借用等违法行为或者建设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问题线索、证据等通报、移送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侦查机关。
条文核心解读
1. 适用情形
法院审理建工案件过程中查清两类问题必须移送:
① 四类违法情形: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挂靠);
② 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2. 两类移送义务(均为强制性“应当”)
- 行政违法线索 → 移送住建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 线索涉嫌犯罪(串通投标、重大责任事故、行贿受贿等) → 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机关)。
3. 注意:本条是法院的办案义务;当事人可以向法院书面申请移送线索。
一、诉状/书面申请短句(原告请求法院移送线索用)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本案存在借用资质(转包/违法分包/严重工程质量问题)违法行为,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将本案相关线索、证据移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如涉嫌犯罪,一并移送侦查机关查处。
二、代理词完整说理(开庭陈述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发现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资质借用或者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应当将线索证据移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涉嫌犯罪的移送侦查机关。
本案现有证据足以证实存在(填写:挂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严重质量缺陷)行为,依法属于应当移送查处的违法线索。恳请法庭依照前述司法解释规定,将本案全部相关线索及证据材料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资质借用等违法行为或者建设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