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
1. 第十九条:工程款债权受让人主张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合格、工程价款是否结算、债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受让人是否支付合理转让款等因素作出裁判;
2.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承包人(债权受让人可继受该权利)就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 第二十一条:合同约定付款日后协商变更付款日期,或合同未约定付款日期但结算协议明确付款日期的,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自变更后/结算协议约定的应付工程款之日起算。
本案中,案涉工程质量合格,双方已完成工程款结算;原告受让债权真实合法,足额支付转让对价并已通知发包人;案涉优先受偿权自双方确认的应付工程款之日起计算,原告起诉未超过法定行使期限;案涉工程现已毁损(灭失/被征收),相应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属于工程价值代位物。综上,原告作为合法债权受让人,有权就前述款项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如果你的案子工程还存在、没有毁损征收,直接删掉括号里“已毁损(灭失/被征收)”及代位物相关语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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