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段落(整合法释〔2026〕12号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三条,可直接复制使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第十七条规定,承包人请求确认优先受偿权,法院应当查明可优先受偿的工程款数额及对应工程并在判决主文明确;停工、窝工等损失不属于优先受偿权范围。
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折价协议主张已行使优先受偿权,须同时满足工程质量合格、工程可折价、发包人逾期付款经催告仍不支付、折价金额与工程实际价值基本相当四项条件。
第十九条规定,工程价款债权受让人主张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合格、工程价款是否结算、债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受让人是否支付合理转让款等因素裁判。
第二十条规定,建设工程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承包人就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规定,合同协商变更付款日期或结算协议明确付款日期的,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自该应付工程款之日起算。
第二十二条规定,审理中发现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或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法院应当将线索、证据移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涉嫌犯罪的移送侦查机关。
第二十三条规定,本解释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施行后新受理的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此前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本案一审立案时间在2026年6月30日之后,依法适用本解释。案涉工程质量合格,双方已完成工程款结算;【二选一】
1.(债权受让人案件)原告受让债权真实合法,足额支付合理转让对价,债权转让已通知发包人;
2.(承包人+折价协议案件)原告与发包人签订折价协议,同时满足第十八条四项法定要件,已依法行使优先受偿权。
案涉优先受偿权自双方确认的应付工程款之日起计算,原告起诉未超过法定行使期限;【按需添加】案涉工程现已毁损/灭失/被征收,相应保险金、补偿金属于工程价值代位物。
本案主张优先受偿的款项仅为工程实体价款本金,不含停工、窝工等依法不能优先受偿的损失,恳请法庭在判决主文中明确原告可优先受偿的工程款金额及对应工程范围。
另,本案现有证据足以证实存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严重质量问题)违法行为,恳请法庭依法支持原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将本案相关违法线索、证据移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若相关行为涉嫌刑事犯罪,一并移送侦查机关查处。
民事起诉状事实理由【极简压缩版】(十七至二十三条全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三条,本案系2026年6月30日后新受理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案涉工程质量合格、工程款已结算,原告【债权受让/订立有效折价协议】,优先权自约定应付工程款之日起算且行权未过期;【按需加:工程毁损/被征收,保险金、补偿金可优先受偿】;本案仅主张工程款本金,不含停工窝工损失。恳请法院在判决中明确优先受偿金额与对应工程。另本案存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严重质量问题),请求法院移送相关违法线索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侦查机关。
使用替换提示
1. 无折价协议、是债权受让人:保留第1条,删除第2条;
2. 工程完好未毁损未征收:删除【按需添加】那一句;
3. 案件不存在挂靠、转包等违法行为:直接删除最后一段移送线索全部内容;
4. 原告是原始承包人(不是债权受让人):删掉债权转让相关语句。
代理词段落(整合法释〔2026〕12号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三条,可直接复制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