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第二十三条

起诉反诉 | 2026-07-09 | 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第二十三条 完整原文

第二十三条 本解释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条文核心解读(实务重点)

1. 时间分界标准:一审立案受理时间

- 2026年6月30日之后新立案的一审案件 → 适用本解释(19–23条全部可用)

- 2026年6月30日之前已经立案、之后才开庭/判决的旧案 → 不适用本解释

2. 冲突规则:新法优于旧司法解释

最高法此前建工相关司法解释条文和本条解释冲突的,一律以本解释为准。

诉状/代理词引用短句

精简版(事实理由)

本案一审于2026年6月30日后受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本案应当适用本解释相关规定审理。

代理词完整说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本解释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施行后新受理的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此前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本案一审立案时间为XXXX年XX月XX日,在本解释施行之后,本案应当适用本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处理。

五条合并完整版代理词段落(19+20+21+22+23)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第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债权受让人主张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合格、工程价款是否结算、债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受让人是否已经支付合理转让款等因素作出裁判;

第二十条规定,建设工程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承包人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协商变更工程款给付日期或结算协议明确付款日期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自变更后、结算协议约定的应付工程款之日起算;

第二十二条规定,法院审理案件发现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或者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应当将线索证据移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涉嫌犯罪的移送侦查机关;

第二十三条规定,本解释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施行后新受理的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旧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本案一审于2026年6月30日后立案,依法适用本解释。案涉工程质量合格,双方已完成工程款结算,原告受让债权真实合法、足额支付转让对价且债权转让已通知发包人;案涉优先受偿权自双方确认的应付工程款之日起计算,原告起诉未超过法定行使期限。(按需取舍添加:案涉工程现已毁损/灭失/被征收,相应保险金、补偿金属于工程价值代位物,优先权效力及于该款项。)

同时,本案现有证据足以证实存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严重质量问题)违法行为,恳请法庭依法支持原告就案涉款项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将本案相关违法线索、证据移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若相关行为涉嫌刑事犯罪,一并移送侦查机关查处。

诉状极简压缩句(全部五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本案系解释施行后新受理一审案件,应当适用本解释;案涉工程合格、价款已结算,债权转让合法有效,优先权自约定付款日起算且原告行权未过期;(按需加:工程毁损/被征收,原告对保险金、补偿金享有优先受偿权)。另本案存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严重质量问题)违法行为,恳请法院支持原告优先受偿权并移送相关违法线索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侦查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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