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的执行管辖法院的确定【案例】中煤第xx×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大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大庆×x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曲阜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案 案例来源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9期(总第239期) 审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15年9月16日 案 号:(2015)执中字第42号
裁判要旨 民事诉讼属于公法性质的法律规范,法律没有赋予权利即属禁止。虽然民事诉讼法没有明文禁止当事人协商执行管辖法院,但对当事人就执行案件管辖权的选择限定于被执行人住所地和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之间,当事人只能依法选择向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民事诉讼有关应诉管辖的规定适用于诉讼程序,不适用于执行程序。因此,当事人通过协议方式选择,或通过不提管辖异议、放弃管辖异议等默认方式自行确定向无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的,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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