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
发市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商事审判指导》2014年第2辑
(总第38辑)
审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14年4月9日
案 号:(2013)民提宇第128号
裁判要旨
承包方与发包方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包方向发包方送达竣工结算文件发包方在收到该文件后并未在规定时间进行答复的,可以看作发包方认可该竣工结算文件。基于此约定,承包方在发包方未及时进行答复后,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是合法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此外,发包方代理人代理发包方履行发包方职责签收承包方送达的资料并且发包方无异议的,视为发包方认可该代理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