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6年第11期(总第742期)
审判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15年6月 23目
案号:(2015)晾环民終字第10号
裁判要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中先后出现若干份数额相差校大的结算书,法院不宜简单地以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共同盖章确认的结算书作为工程造价的依据,应重点审查该结算书是否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同时,小不能以一方当事人出具的结算书上没有经过对方盖章确认而认定工程没有完成结算,应仔细审查当事人之间是否约定以送审价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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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6年第11期(总第742期)审判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