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能否再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为 由拒付工程款 【案例】北京和平xx工程有限公司诉北京世纪xx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价款结算 | 2026-07-17 | 0

案例来源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20年第5期(总第877期)

审判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19年4月4日

案号:(2019)京03民终294号

裁判要旨

发包人仅在承包人未依约施工的情况下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建设工程经竣工并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即不能以工程质量问题拒绝支付承包人到期工程款。

发包人未依约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发包人确有证据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则应要求承包人按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在规定的保修期内维修质量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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