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20年第5期(总第877期)
审判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19年4月4日
案号:(2019)京03民终294号
裁判要旨
发包人仅在承包人未依约施工的情况下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建设工程经竣工并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即不能以工程质量问题拒绝支付承包人到期工程款。
发包人未依约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发包人确有证据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则应要求承包人按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在规定的保修期内维修质量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