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
发布单位:中国裁判文书网
审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14年8月7日
案号:(2014)民提字第32号
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在工程竣工后向发包人提供相应的竣工结算资料是发包人的义务,若因承包人未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导致工程款的具体数额无法计算,影响工程款结算的,承包人向人民法院请求发包人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应当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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