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年
第4辑(总第94辑)
审判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14年9月17日
案号:(2014)津高民一终字第0079号
裁判要旨
发包人与承包人依据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的结算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若发包人主张签订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请求变更的,则发包人有义务对该重大误解内容以及重大误解的指向对象进行阐明。若发包人不能对误解内容进行阐明,也无法确定误解指向对象,那么该误解不构成合同法意义上得以主张变更合同的重大误解情形,人民法院也不应支持其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