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年
4辑(总第94辑)
审判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14年9月26日
案 号:(2014)宜中民三终字第00330号
裁判要旨
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合同应予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部分应当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根据具体的履行情况,结合诚信原则的要求平衡双方利益,并按照遭受损失方负有的减损义务要求,遭受损失方在明知对方违约时,未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而继续扩大,遭受损失方应就扩大的损失自负其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