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年
第4辑(总第94辑)
审判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14年2月13日
案号:(2014)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35号
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基于双方自愿所作出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的约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在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结算纠纷中,若合同内容约定以财政评审报告作为结算依据时,法院应当审理其合法性以及合理性,只有在合理、合法的条件下才被采纳作为结算依据,反之则不能被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