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能否以承包人未开发票为由拒付工程价款 【案例】重庆x×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重庆x×摩托车配件制造有限公 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价款结算 | 2026-07-17 | 0

案例来源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21年第2期(总第913期)

审判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20年1月16日

案 号:(2019)渝05民终6440号

裁判要旨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在工程结束后支付工程价款是该合同中发包人的主要义务,而由承包人开具发票则是附随义务,二者并不对等。但如果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将开具发票作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则应当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有约定的从约定,发包人可以根据《民法典》第526条的规定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付后期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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