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21年第2期(总第913期)
审判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20年1月16日
案 号:(2019)渝05民终6440号
裁判要旨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在工程结束后支付工程价款是该合同中发包人的主要义务,而由承包人开具发票则是附随义务,二者并不对等。但如果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将开具发票作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则应当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有约定的从约定,发包人可以根据《民法典》第526条的规定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付后期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