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超出有关规定部分的效力 【案例】四川xx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成都xx合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质量工期 | 2026-07-17 | 0

案例来源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20年第23期(总第898期)

审判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20年9月28日

案号:(2020)川01民终13327号

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虽超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所规定工程价款结算金额的3%,但超过部分并非无效,性质上仍然属于工程质量保证金,承包人

有权向相关行政部门举报,追究发包人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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