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6期(总第713期)
审判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14年5月19日
案 号:(2014)沪一中民二终字第1031号
裁判要旨
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则占有使用之时视为工程已竣工验收,发包人提前承担工程经验收之后的法律后果,承包人可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不得以尚未竣工验收为由进行抗辩。包人仍应在工程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承担责任。对于该工程的其他部分的质量问题,自发包方提前使用之日起未超过法定或约定的保修期限,承包人应承担保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