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12期(总第695期)
审判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3)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3649号
裁判要旨
承包人与施工人在约定结算工程款时,可约定将质保金包含在内,承包人委托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因协助司法行为到期未履行工程款的委托,导致施工人未领取到质保金,施工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履行付款义务,发包人未支付工程款并非出于自身原因,因而无须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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