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
发市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6期(总第224期)
审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12年6月25日
案号:(2012)民提宇第20号
裁判要旨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原则。建设单位未提前交付地质勘查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过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应对于因双方签约前未曾预见的特殊地质条件导致工
程质量问题承担主要责任。施工单位应秉持诚信原则,采取合理施工方案,避免损失扩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的工程建设程序,依据诚信原则,合理确定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对于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