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
发布单位:《人民法院报》2011年1月13日刊载
审判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10年5月11日
案 号:(2009)苏民二终字第0073号
裁判要旨
国家规定必须经过认证的产品,必须在经过认证、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销售、使用。施工方生产、安装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之产品的,其与建设方签订的安装合同因违反《认证认可条例》以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而无效,故建设方有权要求撤销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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