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而签订的合同应否解除 【案例】xx×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诉xx空调(漳州)有限公司建设工 程设计合同纠纷案

质量工期 | 2026-07-17 | 0

案例来源

发布单位:《人民法院报》2011年1月13日刊载

审判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10年5月11日

案 号:(2009)苏民二终字第0073号

裁判要旨

国家规定必须经过认证的产品,必须在经过认证、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销售、使用。施工方生产、安装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之产品的,其与建设方签订的安装合同因违反《认证认可条例》以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而无效,故建设方有权要求撤销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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