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基公司与嘉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期纠纷案

质量工期 | 2026-07-24 | 0

 山东高院(2014)普民一终字第427号  2009年9月30日,港基公司对嘉汇公司开发的凯旋花园5#、6#、9#、10#楼及便民市场进行施工, 截至2010年11月,已完成5#、6#、9#、10#楼主体工程及便民市场的挖土工程,但双方当事人并未签订书面施工合同。2010年12月13日,港基公司将涉工程主体阶段工程造价结算书交与嘉汇公司,嘉汇公司签收后28日内未对该结算书提出异议。 2011年12月22日,港基公司与嘉汇公司签订《撤场协议》。双方因工程款支付问题诉至法院,港基公司一并主张停工损失。

裁判规则:虽然双方当事人未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亦未约定因违约造成损失的赔偿标准,港基公司关于涉案工程停工损失的主张缺之合同依据,但涉案工程停工必然会给港基公司造成机椒费和人工费损失。结合港基公司于2010年11月 停工、2012年1月28日双方当事人签订《撤场证明》、停工时间约为一年零两个月的事实,以及双方当事人对因未签订书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造成工程停工均有貴任,法院酌情支持港基公司停工损失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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