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证明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时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计算 【案例】浙江x×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安徽x××制笔城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价款结算 | 2026-07-17 | 0

案例来源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当庭宣判十大案例 审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17年3月31日 案号:(2017)最高法民终25号

裁判要旨 承包人与发包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时的利息计算方式,但承包人没有证据证明发包人确实存在逾期支付进度款行为的,此种情况不能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中规定的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计算,但实务中企业在银行融资难的情况真实存在,人民法院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酌定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此外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其涉及许多工人的工资,为了让工人更早地拿到工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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