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8年第11期(总第814期)
审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17年6月19日
案号:(2017)最高法民再333号
裁判要旨
司法实务中,主流观点认为欠付工程价款利息的性质是法定孳息,其出现实际上是为了用以补偿守约当事人的损失。当事人既主张违约金又主张利息时,应当以实际损失作为计算违约金与工程价款利息基础。违约金的计算以守约方所受损失作为一部分的同时,还可以适度适用惩罚性违约金。这样既能保护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中能够达到合理预期,又能有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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