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付工程款利息及违约金的适用 【案例】黑龙江x×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诉大庆油田××x新能源有 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案

价款结算 | 2026-07-17 | 0

案例来源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8年第11期(总第814期)

审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17年6月19日

案号:(2017)最高法民再333号

裁判要旨

司法实务中,主流观点认为欠付工程价款利息的性质是法定孳息,其出现实际上是为了用以补偿守约当事人的损失。当事人既主张违约金又主张利息时,应当以实际损失作为计算违约金与工程价款利息基础。违约金的计算以守约方所受损失作为一部分的同时,还可以适度适用惩罚性违约金。这样既能保护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中能够达到合理预期,又能有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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