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有关项目建设

保全执行 | 2026-07-20 | 0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 为了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有关项目建设,切实保护购房人与债权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明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相关商业银行职责,规范人民法院的保全、执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通知如下:

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商品房预售制度的重要内容,是保障房地产项目建设、维护购房者权益的重要举措。人民法院冻结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应当及时通知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人民法院对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时要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坚持比例原则,切实避免因人民法院保全、执行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内的款项导致施工单位工程进度款无法拨付到位,商品房项目建设停止,影等强制执行措施。本案被执行人路鑫能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晋中中院作出(2020)晋07执恢47号执行裁定,拍卖该院查封的路鑫能源公司名下的110万吨焦化产能指标,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第二,关于单独拍卖焦化产能是否减损相关焦炉价值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拍卖的多项财产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别拍卖可能严重减损其价值的,应当合并拍卖。本案中,焦化产能与相关的焦炉分别为不同的财产类型,不存在使用上不可分的情形。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山西省焦化产业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转型升级实施方案》主要从节约社会资源的角度出发, 本着最大化实现社会资源价值的原则,鼓励将焦化产能及配套资产整体处置, 但该地方政府的管理性规定尚不足以否定司法拍卖的效力,且晋中中院在竞买公告中已载明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产能进行拍卖处置后,相应焦炉的所有权人应按照相关规定要求进行拆除,以确保焦化产能能够交付。因此,山西高院认定晋中中院对焦化产能进行单独拍卖不符合撤销情形并无不当。

--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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