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承包人转包和分包本意是为了建设工程的质量和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之所以内部承包合同有效,实际上就是因为内部承包并不是违法转分包,而仅仅是建筑企业内部的管理和操作模式。
福华公司与大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大华公司与福华公司签订《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全框架五层厂房,建筑面积15,993 平方米(以预算清单工程量内容,施工完成任务为准),总承包价款为7,196,850元,工期为签订合同之日起8个月内。在施工过程中,福华公司授权其职员林某某全权负责诉争工程的竣工结算、催讨工程款诉讼以及处理与之有关的事务等。2011年1月24日大华公司支付给林某某30万元,林某某写下保证书一份。另查明,根据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林某某系福华公司所承建的大华公司厂房建筑工地的承包人。福华公司于2011年11月5日将工程结算资料呈报大华公司审核,但至今双方未进行工程款结算。双方就林某某的身份关系以及本案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福建高院(2015】闽民终字第1318号福华公司与大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裁判规则:根据福华公司出具给法院的诉讼代理委托书,其自认林某某系其公司职员,结合福华公司提供的委托书和授权委托书的内容,可以认定福华公司与林某某之间的承包合同关系系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其属于建筑施工企业的一种内部经营方式,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此并不禁止,总承包人仍应对工程施工过程及质量等进行管理,对外承担施工合同的权利义务,大华公司以内部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无施工资质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依法不予支持。
禁止承包人转包和分包本意是为了建设工程的质量和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之所以内部承包合同有效,实际上就是因为内部承包并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