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某与广元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施工合同 | 2026-07-21 | 0

某工程指挥部与广元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办公楼承包给广元公司建设施工。广元公司与潘某某签订企业内部项目承包管理责任制,约定:乙放(潘某某)接受甲方(广元公司)委托,主持办公楼工程施工。某工程指挥部与广元公司再次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住宅1、2.3号楼承包给广元公司建设施工。广元公司与潘某某签订项目承包内部责任制,约定:乙方(潘某某)接受甲方(广元公司)委托,主持管理1号、2号、3号宿舍楼工程施工。 上迷合同签订后,潘某某按约进行了工程项目的施工。后,广元公司移交了办公楼。

典型案例16 最高院(2013)民提字第211号潘某某与广元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裁判规则:广元公司与某工程指挥部签订案涉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承包了办公楼及1、2、3号住宅楼的建设施工后,又与潘某某分别签订了企业内部项目承包管理责任书和项目承包内部责任书,从企业内部项目承包管理责任书和项目承包内部责任书约定的内容及潘某某与广元公司对该两份内部承包合同实际履行情况看,潘某某当时并非广元公司职工,广元公司将其承包的案涉工程又以“内部承包”的形式非法转包给了潘某某。据此,依照《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4条的规定,本案“内部承包合同”依法应认定为无效。

【法官提示31】

内部承包人有时会对合同约定或者没有约定的违约责任作出承诺,且该承诺的违约责任往往高于合同约定或者法定责任,建筑企业往往不知情,如果直接适用于建筑企业并不公平。对于这类承诺效力认定,应严格按照内部承包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如果内部承包人超越承包权限,又未经建筑企业认可的,一般对建筑企业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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