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辉公司与赤峰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施工合同 | 2026-07-23 | 0

典型案例29 最高院(2015)民一终字第309号凤辉公司与赤峰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07年12月18日,凤辉公司和赤峰建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向有关建设主管部门进行了备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范围为图纸中的土建、安装工程。采用可调价格合同。上述合同签订后,赤峰建设公司于2007年12月下自进场施工。2010年7月10日,凤辉公司与赤峰建设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双方同意采用固定单价的方式进行结算,其中住宅为1650元每平方米、商业为1950元每平方米、车库双方协商甲方确定施工时再定。后经多次停工、复工,工程一直未能完工,2013年7月26日,凤辉公司向赤峰建设公司发出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知,认为赤峰建设公司违约,通知解除双方的施工合同。2013年7月28日赤峰建设公司复函关于凤辉公司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知的回复,不同意解脎合同。随即赤峰建设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规则:《补充协议书》约定的固定单价,指的是每平方米均价,针对的是已经完工的工程。根据已查明事实,赤峰建设公司退场时,案涉工程尚未完工。 此种情形下工程款如何计算,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没有作出规定。判决先以固定单价乘以双方约定的面积计算出约定的工程总价款,再通过造价鉴定计算出赤峰建设公司完成的部分占整个工程的比例,再用计算出的比例乘以约定的工程总价款确定赤峰建设公司应得的工程价款,此种计算方法,能够兼顾合同约定与工程实际完成情况,并无不当。冯某某等四人与三建公司、和威公司与三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三建公司承建和威公司主车间土建等工程,合同价款725万元整。同时约定,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2009年12月1日,冯某某代表车间工程项目部与三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责任承包合同》,约定:工程承包范围同三建公司与和威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范围,合同价款是725万元,以三建公司与和威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结算方式结算为准。2010年6月17日,三建公司制作和威公司八十万吨主车间墙体造价书,认为漏算的墙体工程造价为1,416,035.91元,和威公司不予认可。2010年11月4日,案涉工程完工。2011年4月18日,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因工程款支付问题,冯某某等四人诉至法院,主张存在漏算部分工程造价并中请鉴定。裁判规则:冯某某等四人与三建公司约定的结算方式以三建公司与和威公司合同约定为准,而三建公司与和威公司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固定包干价,漏算、错算部分属于承包方风险范围,均视为已包含在合同总造价中。冯某某等四人主张漏算、少算工程,并非合同外增加工程量,故冯某某等四人主张另行结算该部分工程款没有合同依据。依据对各方合同及相关事实的审查,对冯某某等四人就争工程量提出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

合同中没有约定,总价包干范围明确的,可相应调整工程价款,在范围外增加的工程量计入工程价款,在范围内减少的工程量扣减相应工程价款。总价包干范围约定不明的,主张调整的当事人应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谁主张调整工程价款的,谁负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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