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公司与康福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施工合同 | 2026-07-23 | 0

最高院(2014)民一终字第108号东阳公司与康福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康福公司与东阳公司协商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东阳公司(乙方)对康福公司(甲方)开发项目土建、安装进行建设施工。施工过程中,康福公司两次要求东阳公司停工,给东阳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后康福公司通知东阳公司退场。双方和监理公司对东阳公司停工损失进行了会议协商,康福公司承认停工系由自身建设手续不全造成。之后工程施工多次停工、复工。双方与监理公司、设计单位和国家工程质量验收部门共同对工程主体进行了验收,结论为合格。现东阳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工程款等。

裁判规则:案涉工程虽未完工,但东阳公司完成的主体部分经验收合格。 双方当事人作出工程总决算书,确定决算造价为23,204,2 07.36元,诉讼中双方对此均无异议。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双方之间的合同虽无效,但双方均同意按照该合同结算并共同签署了总决算书,确定了工程价款, 应予支持。

相关推荐相关推荐

东阳公司与康福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东阳公司与康福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最高院(2014)民一终字第108号东阳公司与康福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康福公司与东阳公司协商签订了《建设工...

施工合同 2026-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