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2013)民提字装饰公司承包周口欣欣公司购物广场精装修工程, 第128号北京装饰公司工程内容为水电(不含消防、空调、弱电)及室内外与周口欣欣公司装饰装
装饰。开工日期为2005年3月28日,竣工日期为修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1~3层商场于2005年8月26日完工,宾馆大堂、4 层餐饮娱乐部分及5-6层客房于9月19日完工。合同签订后,北京装饰公司
于2005年3月28日开始对德银购物广场进行装修施工。后因工程价款结算, 双方发生纠纷,诉讼中双方对工程是否经过竣工验收及竣工日期产生争议。
裁判规则:本案所涉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周口欣欣公司即提前使用(德银购物广场1层、2层、3层、7层于2005年12月29日竣工,周口欣欣公司于同年12月30日 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4层、5层、6层分别于2006年10月10日、 10月29日 、12月29日竣工,周口欣欣公司亦未经验收即已使用)。根据双方所签合同专用条款第47.5.3条的规定,“未办理验收手续,发包商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的部分视为已经验收的合格工程,若造成损失时应由发包商负责并承担损失”。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因此,应认定本案所涉工程属于竣工合格工程,且竣工日期应为周口欣欣公司开始使用之日。该建筑装修后,最后一层投入使用的时间是2006年12月29日,应为整个工程的竣工日期。【法官提示76]
具体案件中发包方是否存在拖延验收的行为,可以参考相关合同范本以及部门规章关于发包方收到报告后组织验收或作出答复的期限定,结合工程具体类型、工程规模、验收报告提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时间以及双方函件往来等情况综合认定。1例如,前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20 17-02 01)通用条款第13.2.3条规定。又如,《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8条: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1)承包方应当在工程完工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2)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的发包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并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逾期未答复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己被认可。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本条第1项、第2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法官提示77】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
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
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合同中有关施工进度计划的修
订条款执行。
【法官提示78]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谊期竣工违约金后, 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法官提示79】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合同中有关变更条款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法官提示80】
亲包人发果取效族异常秀约气装类件的合理排地继线工,井装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间意居应业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堡更的,按合同中有关变更票数执行。录包人茵朵取合理措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示担。因示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挺误之后遭造异借恶劣的气侯条件的,示包人无权要录发包人赔偿相应损失。
(3)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展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 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法官提示81】
这里要注意区分不可抗力与不利物质条件的区别,两者虽均为不可预见, 但不可抗力是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而不利物质条件在增加费用和延误工期的前提下是可以克服的。
【法官提示82]
一个成功的索赔必须要能证明两个方面:首先,引起费用增加和工期延长的原因不是自己的过错而是应当由对方承担贵任;其次,由前述原因导致费用增加和工期延长的具体数额。前者是定性,后者是定量。要证明这两点必须有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
最高院(2013)民提字装饰公司承包周口欣欣公司购物广场精装修工程, 第128号北京装饰公司工程内容为水电(不含消防、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