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8.【执行听证事项的告知】
执行听证应在听证会召开前三天通知听证参与人。
1239.【执行听证开始】
听证会召开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听证参与人是否到庭,并宣布听证纪律。
听证时,由审判长核对听证参与人,宣布听证事由和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听证参与人有关的权利义务,询问听证参与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1240.【听证程序】
听证一般包括调查、辩论和最后陈述等阶段。调查一般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异议或复议的一方陈述其主张以及相关事实、理由;
(二)相对方予以承认或者反驳,陈述相关事实、理由;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一百三十七条。
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一百三十二条。
3)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六十七条。
4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一百四十条。
(三)举证、质证;
(四)合议庭向听证参与人发问,核实有关情况。
1241.【听证的延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延期召开听证会: (一)必须出席听证会的听证参与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席的; (二)听证参与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一时难以决定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召开听证会的情形。、
1242.【听证会的记录】
书记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听证笔录由合议庭成员、书记员以及各方听证参与人签名。拒绝签名的,记明情况附卷。
听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不予补正的,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