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过程中应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居住权

保全执行 | 2026-07-27 | 0

关键词 基本居住权 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明确了在哪些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执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住房,但并未对具体操作过程中的细节问题作更为详细的规定。居住权并不等于房屋所有权,人民法院在执行涉案房产的过程中,应当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基本的居住权,不能仅考虑执行房屋,不顾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生活。对于执行阻力大、当事人拒不配合的案件,有必要制定执行预案,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进行妥善安置,在完成执行任务的同时,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必要的居住条件。由政府提供公租房、 廉租房等供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社会保障机制,在全国范围内尚建立。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安置,实践中存在很多实际障碍,对执行法院来说往往是个两难问题,考验法院的执行智慧。

--江必新、刘贵祥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2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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