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不可分物案外人土地使用权合并执行
附录:《人民司法》信箱
问题:位于某市的某处房产与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分属于不同的所有权人张三和使用权人李四。后土地使用权人李四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王武所有, 张三将房屋抵押给银行。因张三欠债,法院以张三的房屋与王武的土地使用权属于不可分物为由裁定合并拍卖。请问法院的做法对吗?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法院的做法是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8条虽然规定了“如果拍卖的多项财产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别拍卖可能严重减损其价值的,应当合并拍卖”,但这里所指的不可分物是指该多项财产的所有权同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情况。而对于不属于同一所有权主体的财产,只能在进行变价时,告知权属状况,由买受人决定是否承担权属瑕疵所带来的风险。买受人一旦买受, 只能承受原权利人的权利。
《人民司法·应用》2009年第13期。
关键词不可分物案外人土地使用权合并执行附录:《人民司法》信箱问题:位于某市的某处房产与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分属于不同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