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审查中明显超标的查封的判断

保全执行 | 2026-07-27 | 0

关键词 执行异议超标的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河南建开置业股份有限公司、马福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审查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执监202号执行裁定书] 裁判要旨:是否属于明显超标的查封,须在明确案件执行标的数额的基础上,通过对查封财产评估或参照市场价估价,并兼顾司法拍卖变现过程中的降价情况,以及被查封财产上是否存在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权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关于焦作中院是否超标的查封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1第一款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是否属于明显超标的查封,须在明确案件执行标的数额的基础上,通过对查封财产评估或参照市场价估价,并兼顾司法拍卖变现过程中的降价情况,以及被查封财产上是否存在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权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本案中,首先,申请执行人马福生虽然承诺按照法律规定的利息标准执行, 但焦作中院和河南高院在异议及复议审查过程中均未重新计算或核实本案执行标的的具体数额,导致对焦作中院是否超标的查封建开置业公司的财产缺少最基本的比对标准,属于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其次,焦作中院和河南高院在异议及复议审查程序中,既未通过合适的方式计算或评估被查封财产的价值,也未对查封财产上所涉担保债权的数额逐项进行核对及核减,便径直认定本案不存在明显超标的查封的情形,亦构成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焦作中院应在核实本案执行标的数额以及查封财产价值、担保债权数额等基础上,重新审查本案是否存在明显超标的查封的情形。--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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