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时未能准确判断标的价额的,是否影响查封行为的合法性

保全执行 | 2026-07-27 | 0

关键词

查封财产价值超标的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南通新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审查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执复37号执行裁定书]裁判要旨:本案具体查封的标的物是不动产,而非存款等具有明确金额的财产,财产保全制度的性质决定在实施查封时无法精确计算其价值,仅能综合各方因素予以估算,因此不能否定在被查封财产价额尚无准确判断依据时所实施查封的合法性,对于是否超标的查封的问题可在随后的异议程序中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河北高院异议裁定宣布撤销该院(2016)冀执保24号协助执行通知是否错误;该裁定是否应当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1的规定,诉讼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老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诉讼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中, 查封财产应以财产保全裁定确定的财产价值为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2规定的精神,查封的财产如果明显超过保全裁定确定的价值,应及时解除对超额部分财产的查封。天之润公司在异议程序中主张超标的额查封房产,并提交了部分查封房产为其他目的作出的价值估价报告,但南通新华公司对此不予认可, 双方就被查封房产的价值存在争议。对此种争议一般理解为应在异议审查过程中解决,并实质性确定是否解除部分查封。河北高院在异议程序中未对本案是否存在超标的额查封财产的问题作出实质判断,而只是指出了本案超标的查封争议的处理原则,即由执行实施部门对被查封房产价额进行核实后重新作出协助执行通知,该处理方式与一般理解的异议程序的功能和目的不一致,不尽合理,但尚不妨作为特定情形下的变通处理方式。

本案具体查封的标的物是不动产,而非存款等具有明确金额的财产,财产保全制度的性质决定在实施查封时无法精确计算其价值,仅能综合各方因素予以估算,因此不能否定在被查封财产价额尚无准确判断依据时所实施查封的合法性,对于是否超标的查封的问题可在随后的异议程序中解决。河北高院异议裁定中以双方当事人对被查封房产的价值存在争议,且没有权威性依据,无法判断被查封房产的价额为由,认定该院作出的(2016)冀执保24 号协助执行通知事实不清,应予撤销,并因此直接宣布撤销(2016)冀执保24号协助执行通知,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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